灯哥 发表于 2024-5-29 23:39:58

消防不合格!古镇、横栏两家企业一共被罚55500元!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人员密集场所必不可少的安全疏散设施,是生产经营场所出现事故的救命桥梁。但在生产过程中,场所为便于生产、利于装卸、出货搬运等五花八门的借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往往处于不畅通、甚至被货物堵塞、锁闭等状态,极大地危害到员工在紧急状况下的疏散逃生。


5月初,古镇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依法对中山市古镇冈东第三工业区新丰街的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公司中间疏散通道上堆放大量货物。存在堵塞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古镇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单位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据了解,该单位使用面积约1300平方米,主要生产LED灯带,该单位中间设置一条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宽约1.9米,货物堵塞宽度为1米,占该疏散通道宽度的53%,堆放了部分准备出货的成品及一些包装材料,仅剩0.9米的宽度容人通过。



同样是在5月份,横栏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永谊一路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横栏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单位罚款365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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