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区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城市居住区是“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简称居住区。”针对居住区的道路照明设计,《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以下简称《设计标准》)第5.2.14条规定:“居住区人车混行道路的照明亦分为两类,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居住区道路宜按机动车道路要求标准提供照明,兼顾人行交通需求,并应符合本标准3.3.1条的要求;居住区内连接各建筑的道路宜按人行道路照明提供照明,兼顾机动车交通要求,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5.1条的要求”。在5.2.14的条文说明中,编制者对居住区道路照明设计进行了一定的说明:“居住区道路上往往是人车混行,根据我国居住区的特点,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规定,可以把这类道路分为与城市支路相连的居住区道路以及小区路和组团路两类。与城市支路相连的居住区道路重点考虑行车要求,按照机动车道路照明标准提出要求,同时兼顾行人要求;小区路和组团路则重点照顾行人,按人行道路照明标准进行要求,同时兼顾机动车通行要求”。 可见,《设计标准》将居住区道路分为两种,照明设计区别对待:与城市道路(往往是支路)相联的居住区道路按机动车道路照明标准要求,对应3.3.1的标准要求(一般对应支路要求);小区路和组团路按行人道路照明标准要求,对应3.5.1的标准要求(一般对应流量较低道路)。 二、小区路、组团路等概念的来源 小区路、组团路等概念来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版和2016版),该标准将居住区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相应地,居住区道路分为居住区(级)道路、小区(级)路、组团(级)路和宅间小路。相关定义如下: 该标准的规定较细,相应的图例可参考下图(图源:《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图解 [陈有川张军民编著] 2010年版): 结合上图,道路的等级以及相应的设计标准可以一目了然。 三、新标准与新要求 但是,在新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中,取消了居住区、小区、组团等等级概念,代之以“居住街坊”的概念。相应地,也取消了小区路、组团路、宅间小路等概念,仅有城市道路和附属道路的提法。 可见,新版标准中的“居住街坊”可认为对应着旧版标准中的“组团”。因此,按新版标准,旧版标准中的居住区道路和小区路均应属于城市道路(市政管辖),参照“支路”标准;而旧版标准中的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对应着居住街坊内部的附属道路,不属于城市道路。 又按《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居住区的道路可分为Ⅰ级支路和Ⅱ级支路。其中,城市道路(即旧版标准中的居住区道路和小区路)属于Ⅰ级支路,街坊内部的附属道路(即旧版标准中的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属于Ⅱ级支路。 由于《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的编制时间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为早,前者在设计说明中仍采用小区路、组团路等提法。作为道路附属设施,道路照明设计中的概念、术语、提法应与道路交通相关标准、规划中的保持一致。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的术语、提法,建议针对居住区照明,将居住区照明分级为城市道路(Ⅰ级支路)和街坊附属道路(Ⅱ级支路)两级,分别提出照明指标要求。(但是,后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支路一般指的是城市道路序列,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中的Ⅱ级支路包括街坊内附属道路,后者不属于城市道路序列。) 目前,已经有编制中的标准尝试对《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中居住区照明设计标准进行这方面的修正。当然,这种修正主要是适应《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的新要求,如对原来不属于城市道路的小区路按城市道路处理,术语的调整,必要时调整连接居住街坊和支路的道路的照明标准等。以上讨论针对开放式,封闭式周围至少支路。 标准是一张环环相扣的密目网,真正弄懂一个标准,深究一个标准,对标准所涉及的各行各业的情况也都会有所了解。不管是(真正)读懂标准还是研制标准,对知识面的要求都很宽。每个标准都有自己的观点和立场,标准用条文诉说着编制者以及编制者身后的整个行业的价值目标。同时,标准是理想与现实(成本)的平衡,也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标准研制不免要反反复复抠字眼抠指标、反反复复征求意见、反反复复专家评审。也正因为如此,搞标准特别累,所以本人特别敬仰那些十年、数十年如一日坚持做标准的人。他们是行业的脊梁。请允许我向他们致敬!
来源: 照明时刻 作者: Mr李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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