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灯哥 于 2024-5-15 15:36 编辑
2024年1月24日,北京电光源研究所有限公司作为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52项国家标准(有关详情参见:多项照明相关国家标准发布)强推配套标准体系转换和标准应用等各方面的疑问,组织专家召开线上答疑会。会议邀请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秘书长王卓,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新能源产品认证部副经理陈松,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质量部技术主管李艳杰,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电光源及其附件分技术委员会秘书长张伟,灯具分技术委员会秘书长杨樾就以下相关问题进行答疑。
问: 15项灯具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实施日期是2024年7月1日,为什么与这次同时发布的3项强标及其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实施日期2026年1月1日不一样?在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这段时间,灯具没有强标? 答: 15项灯具推荐性国家标准中,代替GB 7000系列标准的修订类灯具推荐性国家标准,共计14项,其实施日期已经调整为2026年1月1日,与同时发布的3项强标及其他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实施日期一致;另1项标准GB/T 7000.221-2023《灯具 第2-21部分:特殊要求 灯带》为新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保持实施日期为2024年7月1日。
问: 为何GB/T 7000.221-2023实施日期仍为2027年7月1日,在2026年1月1日前,是否不属于强制要求类标准? 答: 该标准为新制定推荐性标准,在2026年1月1日前(GB 43472-2023《灯具及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 安全要求》实施日期前),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使用,不属于强制要求类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GB 43472-2023《灯具及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 安全要求》实施日期起),配套GB 43472-2023,作为强制性要求实施。
问: 答 本次照明领域标准换版,在强标改推标的同时,同期发布GB 43471-2023《光源 安全要求》、GB 43472-2023《灯具及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 安全要求》、GB 43473-2023《照明产品用控制装置及其部件 安全要求》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改推标的标准作为三项新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配套标准使用,因此推标的相关要求也间接地成为了强制性要求,不能简单理解为“强标改推标,意味着企业管控减弱”。
问: GB/T 13961-2008等同采用IEC 60570-2003,但IEC 已经更新到IEC 60570:2003+AMD1:2017+AMD2:2019。标委会是否有下一步计划修订? 答: GB/T 13961-2008为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由灯具分技术委员会具体执行,该推荐性国家标准未随本批次照明领域标准换版同期修订。目前,该标准已纳入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分技术委员会标准修订计划。
问: 鉴于新发布的具体产品的安全标准和通用安全标准,如GB/T 7000.202-2023 和GB/T 7000.1-2023互相引用,和对应的IEC标准没有关系了,如果未来IEC 60598.1更新了,对应的GB/T 7000.1 没有更新,那会造成 GB/T 7000.202范围内的产品和IEC有差异了。标委会是否有解决方案? 答: 采标标准与对应国际标准的时间差不可避免,属于各领域采标类国家标准的同行的、现实的、必然的现状。全国照明电器标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同下设各分技术委员会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动态,结合相应国际标准制修订进程,及时协同开展国内标准化工作,将综合考虑标准修订、标准修改单等形式,最大限度缩短采标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因时间带来的技术差异。
问: 2026年1月1日起大强标实施后,如有已出厂的按老标准设计生产的库存品,需如何处理,库存必须全部符合新标? 答: 2023年9月,曾有单位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提出相同主题的类似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局也就该公众留言做了回复,具体情况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问题:总局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个问题,产品强制性国标更新后,比如是7月1日正式实施的,那7月1日之前生产的产品是否可以在市场上继续销售至产品保质期,望解答。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局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服务,不得生产、 销售、 进口或者提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都给予了一定的实施过渡期,之所以设定过渡期,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的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者服务,提出时间提供时间,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因此,强制性标准实施后,除了标准内容有特殊规定的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再销售。
问: 本次大范围的国标更新,企标如果引用了,是否企标需要马上更新?或者作废?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同时,《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标准应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所以,在过渡期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更新企标;强制性国标正式实施后,企业标准应严格执行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此外,结合《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标准可以在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也可在执行相应国家标准的基础上,不另行制定相应企业标准。
问: 大强标发布后,产品的执行标准如何标识,标识大强标?配套推标?还是大强标+配套推标? 答: 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本次照明领域标准换版,在2026年1月1日前属于标准实施过渡期,企业产品可以选择执行并标识原国家标准或新国家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大强标(GB 43471-2023、GB 43472-2023和GB 43473-2023)正式实施,产品的执行标准为对应的大强标及其配套的对应该产品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因此,产品执行标准应标识大强标和配套推标。
问: 2026年1月1日起,对于还在市场上流通的、非CCC范围的产品,本身是符合新版安全标准要求的,但包装上还标识“执行标准:GB 7000.202-2008”,是否允许? 答: GB 7000.202-2008的产品范围为嵌入式灯具,属于CCC范围内产品。即使对于非CCC范围内产品,2026年1月1日起,新的强标(GB 43472-2023)和配套推标正式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允许标识废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问: 如果产品本身已经满足新版标准的要求,但是目前产品标识的还是旧版本的标准,并且已经在市场上流通,在新版标准实施之后,此类产品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 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同时,按照《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因此,在新版标准实施之后,产品不仅本身应满足新版标准要求,产品标识也应对应标识新的执行标准。
问: 目前产品已经满足新版本标准,是否可以在标准过渡期内标识新版的标准? 答: 在标准实施过渡期内,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并标识原标准或新版标准。若产品为CCC范围内产品,涉及CCC证书所关联标准的版本问题,建议企业在CCC证书换证、产品执行标准标识上,保持协调一致。
问: 部分照明产品尚无配套的GB/T标准,如改装型TLED、PLL荧光灯、60W以上的自镇流LED灯、投影仪灯、HID的舞台/娱乐用灯和大功率的汞蒸汽杀菌灯。大强标对这些产品是否适用?相关技术要求的符合性如何判断?执行标准如何标识? 答: 包括GB 43471-2023《光源 安全要求》在内的三项照明强标配套推荐性标准使用,不应单独使用。对于尚不属于配套推荐性标准范围的产品,大强标暂不使用。如有应有但尚未纳入配套推荐性标准范围的产品,欢迎联系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标准项目提案,经委员会评估适宜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范围的,委员会将启动相应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在尚没有相应的适用的国家标准前,按照《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可以制定相应的企业产品标准,并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识所执行标准的的代号、编号、名称。
问: 控制装置新旧标准的差异具体是什么?需要重新提供样品做差异测试吗? 答: 就CCC范围内控制装置和灯具,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光源及其附件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灯具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正在配合强制性产品认证TC05技术专家组的需求,准备信息标准差异,分析差异测试需求。就光源、控制装置、灯具全系列标准差异,结合此次照明领域标准换版工作,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下设电光源及其附件分技术委员会和灯具分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单位,正在策划系统性的标准宣贯。建议各相关单位可持续关注强制性产品认证TC05技术专家组、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后续工作。
问: GB 43471、GB 43472、GB 43473三个强标加入实验室CNAS资质,是否只要有这三个强标中附录A的验证标准即可、无需提供新的方法重新验证记录等资料?因为这三个强标中不涉及自已的测试方法。 答: 该问题属于CNAS实验室认可范畴问题,建议咨询CNAS官方意见。为向企业、实验室等各相关方提供经验和建议参考,就该问题,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联合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征求了照明领域部分CNAS检测实验室认可评审员及项目主管的意见,建议将三项强标和相应产品的配套推荐性国家标准作为方法标准一同纳入实验室能力认可范围,并配套提供相应的检测能力验证证据和相关说明。
CCC认证: 问: 《CQC-C10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会修订?修订后安全认证依据的标准是GB/T 7000系列和GB/T 19510系列,还是GB 43472和GB 43473,还是同时引用? 答: CQC后续会根据新旧标准差异及时修订CQC-C10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届时会在网站(www.cqc.com.cn)发布相关通知。目前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项目检测依据GB 7000系列和GB 19510系列中相应国家标准要求,新版标准更新为GB/T 7000系列和GB/T 19510系列。关于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否会增加引用GB 43472和GB 43473,强制性产品认证TC05技术专家组已经提请国家认监委,相关部门将充分考虑法律法规以及以上2个大强标的适用性等情况,采取合理、合规且尽量减轻企业负担的方式开展认证工作。
问: 当前照明领域标准换版,对应的CCC认证目录是否也会变化? 答: 目前情况看,新版标准不会对强制产品认证目录的照明电器(灯具和镇流器)有影响。待新版标准正式出版后,强制性产品认证TC05技术专家组将根据新旧标准的差异做出最终的判断结论。
问: 预计控制装置、灯具产品什么时候可以用新标准做认证?如果控制装置未按最新标准做认证,是否影响灯具产品按照最新标准做认证? 答: 强制性产品认证TC05技术专家组已经组织SAC/TC224/SC1和SAC/TC224/SC2两个秘书处编制《新版灯具和光源控制国家标准的主要差异项目补充试验要求》,计划于2024年上半年完成新标准认证前的各项技术准备工作。为尽早向企业提供新版标准的认证检测服务,各实验室应尽快完成符合新版标准的能力建设和资质获取,并及时向认证机构报备。对于计划获得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企业,建议提前与检测机构沟通、了解实验室的检测能力。 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的新版灯具GB/T 7000系列标准的实施日期已经调整为2026年1月1日,与新版光源控制装置标准实施日期一致。建议企业在申请认证前统筹考虑,避免因企业自身原因增加换证成本。
问: 因CCC是强制认证,是否采用了推荐标准GB/T 7000.1-2023,意味着该标准也被强制要求了? 答: 如果强制性产品认证采用了推荐性国家标准,那么在CCC认证中被采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相关内容被作为强制要求。
问: 由于新旧版本的标准存在差异,如果过渡期内产品满足了新版标准的要求,并且已按照新版标准进行CCC认证,在面临抽查时,是否会因为使用旧版标准对产品进行检测,导致产品不合格? 答: 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因此,在过渡期内,产品质量监管原则上应按照企业选择执行的标准予以监管。
问: 什么时候可以拿到标准文本?标准可以下载时间,可能要稍微明确公布下,这样便于行业研究。 答: 目前出版社正在陆续加工出版中,本周正在盘库,具体需等到出版社盘库完成后进行进一步的确认。建议及时关注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的信息发布,第一时间获取标准印刷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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