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生态环境保护局联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对我镇同益工业园区内一家企业开展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楼顶地面有大片排水痕迹,清洗槽和循环废水池正不断溢流废水,涉嫌存在偷排工业废水的违法行为。 经核查,该企业主要从事照明器具制造,属于金属表面处理行业。该企业在楼顶建有清洗车间,配有7个清洗槽,7个清洗槽下部配有1个大的废水收集槽。现场检查时该废水收集槽废水溢流到西侧墙角,再顺沿墙角流入雨水渠,排放到外环境。同时,该企业自建废水处理设施的循环废水桶内废水外溢,外溢废水沿屋顶地面流向西南侧的房屋雨水渠中,最后流入外环境。
涉案企业循环废水池溢流废水情况
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溢流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后续,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追究该企业法律责任,并将涉案企业和相关涉案人员存在的环境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溢流废水进行采样检测
下一步,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将以打击工业废水违法违规排放为重点,加强对辖区内涉水企业的日常监管,依法严惩涉水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古镇镇水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环保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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